【案情】
2XXX年X月XX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原告出借人应就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一、若借贷双方没有出借合同,仅有转账凭证,出借人就需要通过提供比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或者转账备注等证据同转账凭证形成证据锁链,来证明借贷双方形成了借款合意,可以认定为借款纠纷。
二、若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的,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如恋爱馈赠、委托投资、合伙入股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时候,则会加强原告的证明责任。此时原告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证明则法院可以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供稿来源: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