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重庆市江西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英文名称: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缩写:JXC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是由在渝江西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公司、企业、个体经营者、在渝江西省内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教育会员企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在渝赣籍企业及人员与重庆市企业和重庆市各界之间的联系,同时为重庆、江西两地经济搞好服务,为振兴重庆和江西的经济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大厦509室(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商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信息交流、发展经济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作好综合治理工作”为主要职责;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资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表彰为重庆市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 (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五)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赣渝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为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七)接受赣渝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八)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经营信誉较好的江西籍人士在重庆投资兴办的各类公司和企业、江西省驻重庆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符合本商会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本商会提出申请,经本商会批准,即为本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 (四)能主动热心为本商会奉献并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遵守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参加本商会前没有参加党和国家明令禁止和取缔的社会活动并无犯罪纪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须有至少1名本商会会员推荐; (三)报经常务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四)批准入会后,由本商会颁发会员证书(或授权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商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赠阅本商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七)提请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商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协助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商会活动,向本商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知: (一)要求退会的会员,应提出退会申请,并主动交回会员证书(或授权牌); (二)会员延期一个月仍不交纳本年度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及时交回会员证书(或授权牌) (三)自愿退会和视为自动退会的会费不予退还; (四)自退会之日起不得再以本商会会员名义对外进行社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触犯刑法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其在会内担任的一切职务,一律予以免除。对被除名者,应收回会员证书(或授权牌),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被除名者不得再以本商会会员名义对外进行社会活动。被除名者,在两年内不得再加入本商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商会理事会召集。商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商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商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举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如主管部门批准换届会提前,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也作相应的调整。 商会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征询意见。 在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商会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商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重庆市江西商会。 第十七条 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六)制定和审核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商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商会实行轮值会长制度。轮值会长由常务副会长轮流担任,轮值会长在轮值期间负责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副会长原则上需任满一届才能选举为常务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重庆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对任期进行调整的,具体操作程序及要求参照本章程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经重庆市工商联和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当会长任期届满,本商会进行换届选举时,须优先从常务副会长以上领导中推选出新一届会长候选人。上届会长可连选连任,如参选连任,须在常务会长会议上述职,报告工作业绩,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理事以上领导可视其自身情况选择担任其相应商会职务以下的职务,并缴纳相应职务的会费。但应主动交回原证书或授权牌,且不得以原商会职务对外开展活动,由商会重新颁发其相应职务的证书或授权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并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处理各会员单位与本商会及理事会的工作关系,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会长和理事会汇报; (三)提出本商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或者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外聘人员的聘用,报常务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负责本商会所有文件的审定,亲自撰写重要文件,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本商会的活动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任期届满,经征得本人同意后担任本商会名誉会长职务,参加常务会长会议并享有投票权。 第三十条 本商会监事长、常务会长、秘书长任期届满,经征得本人同意后担任本团体顾问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监事长列席常务会长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商会章程和商会其他规定,协助商会理事会加强会风建设,检查商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本商会会费的收缴情况,对本商会的财务支出进行监督,并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年终审计; (三)积极参加商会重大活动,并对商会的重大项目及人事任免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聘请江西籍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商会顾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并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大业务活动开展、大额金额开支、接收大额捐赠等提出意见。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商会经费及收益,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商会实体机构的商务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于十五日内报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4年3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指的半数以上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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