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江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为: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缩写:JC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西籍工商界人士在渝投资经营的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以“团结、互助、创新、发展”为宗旨。坚持“政治建会,服务立会、团结兴会、改革强会”原则,弘扬赣商精神、凝聚赣商力量,搭建渝赣两地经济社会交往桥梁,构建服务平台,为会员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服务,为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服务,为推动渝赣两地经贸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引导会员为擦亮赣商品牌,创全国知名品牌商会、百年商会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青委会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投身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乡村振兴,开展扶弱助残等活动;投身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及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和福利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按规定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项目对接等方面服务;按规定增进与市内外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和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引导会员企业参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诚信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协调关系。按规定开展会员企业之间及同外部单位的联谊活动,协调会员企业的公共关系,以乡情为纽带促进会员企业抱团发展,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和渝、赣两地党委政府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含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二)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三)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四)属于本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五)企业的法人、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是江西籍或者赣商在渝分公司;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相关单位推荐、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者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 个人(企业)征信报告。 (四)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警告; (二)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者,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超过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超过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九)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三)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商会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理事单位会费,愿意为商会建设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以上,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至少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抄送登记管理机关;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每年至少向本会提交1份书面工作建议案);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采取等额选举进行。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理事资格。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六)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七)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字生效、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负责人、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应为奇数。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议要在监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商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采用前款规定流程换届的,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大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及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会长和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13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于2026年7月23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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