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江西商会官方网站!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天地 > 法律维权 > 【法律小讲堂 第11期】浅论企业合并与债权人保护制度
   

知识天地


最新公告
  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缴纳2021年度会费的通知
  重庆市江西商会关于疫情防控的倡议书
  关于延期举行重庆市江西商会2021年会的通知
  “防控疫情,党员先行”——重庆市江西商会党支部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倡议书
  重庆市江西商会财务情况公告
   热烈祝贺我会荣获“抗击疫情 赣商在行动”最美商会等荣誉称号
  最新国内各省市及国外江西商会会长名录
联系我们
电话:023-67510033
传真:023-67510790
邮箱:cqjxsh@163.com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松石大道506号金秋家园6幢3单元1-1(临时)

【法律小讲堂 第11期】浅论企业合并与债权人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26 16:29:02  阅读:2573次

 1.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的变化更迭显著频繁;并且自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诸多公司运转出现困难,越来越多的公司面临破产倒闭,随之而来的企业的合并分立也越来越多,这也是未来企业发展的大趋势,但企业变动频繁的大背景下,相关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


 2.公司合并与债权人保护


 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到组织形态之实体上的变化和财产的变化,公司债权转移,债务承担等带来的法律后果都可能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可以轻易进军新行业,对社会还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当然,无论是公司合并还是分立而言都会涉及到债权人保护的实际问题。公司在合并分立时涉及到股东、股权、资产的变动,这一系列或许都将引发公司债权人对于其合法债权“不安”的状态。本文主要着重于公司合并对于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制度规定以及预防。


 在分立中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或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是公司分立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具体方法,相较于合并而言,安全系数更强,所以对于公司合并之后的债权人如何保护是本文的探讨中心。《公司法》第173条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司合并以后对于公司是有相应的履行通知义务的,当然该规定并未说明如若公司没有进行相应的履行通知,公司是否会负有相应民事责任?这是我们应当考虑的其中一个问题。对于公司合并以后如若公司已经实施了履行通知义务等相关程序,债权人如因为自身原因并未知晓该合并事实,异议权或许会归于消灭,即不再享有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从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律虽然确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所以对于该期限也算是对债权人提出的相关要求。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债权人符合清偿债务条件,公司应当进行清偿;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也应提供相应担保。该规定可以说是法律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具体体现。我们知道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公司的债务都会转移至新合并的公司。


 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均基于公司合并相较于公司分立有着更大的风险。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债权人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诸如资金、生产机器、经营场所等等物质支持,但该上述《公司法》173、174条规定较为简单,难以实际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目的。同时,依据公司合并的基本特征来看,公司合并无需经过清算程序,可以直接进行合并,因此,债权人保护如何落实到实处需要具体考虑。


 3.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在现存的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立法中目前没有明确债权人主体范围,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观点,从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言,这里的债权人可以理解为不仅包括被合并公司的债权人也包括各方企业的合法债权人。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越来越重视,作为商事领域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应与时俱进,但是正如上述所说仅仅只是寥寥条款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实际落实还相较甚远,法律规定了合并公司对债权人负有告知义务,明确了告知时间,但未明确告知的内容及效力。


 《公司法》204条虽规定了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却是寥寥。另外,对于“在报纸上公告”是否是一个有效的公告办法?互联网逐步发达,报纸这种纸质媒体的实效性有待考证,人们或许信息的来源也在随之变化,这里的“报纸公告”是否可以真正落实到通知债权人的目的。虽然公司负有通知义务,但是对于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也没有具体规定。对于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中符合清偿条件究竟是符合什么具体条件也是难以判断。因此对于立法层面而言,或许还有很大发展空间;此处主要探讨在此之前公司合并如何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真正贯彻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理念。


 4.司法实务的债权人保护利益


 如何在有限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我想做好普法知识或许是第一步;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含了诸多的企业和公司等等,企业或者公司本身对于利益的保护应当建立一个基本的制度体系,用于预防公司合并中出现的通知不能或信息接收的问题;对于自然人而言,积极行使合法权利必须重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学会运用合理的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例如对于合并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合并合同的中止与无效。


 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可能会存在信息闭塞与错误从而干扰了判断,因此,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合同签订时可以要求其披露部分信息以求能够享有信息对称,从而对公司的真实情况进行考量。如若债权人不能确切了解合并公司负债的资产状况,在公司进行合并行为时,对债权人或将造成一种忽略,蒙蔽以及模糊化的效应,从而可能为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债权人在做出相应行为时核查相应信息,能够对相应公司做到大概评估,这或许会将大大减小恶意逃债这种情形的出现。


 供稿来源: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陈海君/陈仁佐)

 
上一篇:【法律小讲堂 第10期】企业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控
下一篇:【法律小讲堂 第12期】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松石大道506号金秋家园6幢3单元1-1(临时)
 电话:023-67510033 传真:023-67510790 邮箱:cqjxsh@163.com 邮编:400015
Copyright © 2014-2020 重庆市江西商会
渝ICP备20003352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2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