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
王某与广州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王某向清洁服务公司签署《声明》,确认本人在家乡已经购买了社保(包括医疗保险、失业、养老、工伤险)保险,现强烈要求公司放弃为本人购买所有社保,一切后果本人自负。劳动合同期间王某因病住院共产生医疗费48716.66元,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进行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审核,核定属于医保统筹应支付部分的合计金额为33063.04元。王某2015年度累计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外诊补偿为16950.4元,遂要求清洁服务公司补偿其余未报销的款项。双方因此诉讼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清洁服务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医疗费32971.34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清洁服务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赔偿款8056.32元。二审判决理由为:本案中双方约定免除的社会保险费,按法律规定应由职工个人支付和用人单位负担两部分组成,清洁服务公司与王某均未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均有过错。因此,王某与清洁服务公司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50%的责任。王某在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中已经获得部分补偿,该部分损失不应再重复赔偿,故予以扣除。
(来源:广州审判网http://www.gzcourt.gov.cn/xwzx/bps/2017/05/12101750325.html 《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六、王某诉广州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王某系农业户口,其与某鞋业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王某书写了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承诺书和申请书,承诺书内容:因自身原因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医疗报销等社保纠纷时,自愿承担其后果,与公司无关。申请书内容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如有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某鞋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015年2月13日,某鞋业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提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鞋业公司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鞋业公司向王某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某系农业户口,某鞋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及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故王某要求支付社会保险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农业户口,某鞋业公司作为其用人单位,应按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王某缴纳相应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现某鞋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部分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向王某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损失。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bj2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9/11/id/4632842.shtml《【解案析理】不缴社保,协商一致也不行!》)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条第一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案件分析:
案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不交纳职工社保费用后,职工因病住院要求产生的医疗费社保未报销部分用人单位应补偿,法院基于导致社保未能报销的原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过错,判决双方各自承担 50%的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约定无需缴纳社保并不能免除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的责任。
案例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不交纳职工社保费用后,职工起诉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得到法院支持。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应双面约定而免责。
综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相应变更或放弃的约定是违法的,因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供稿来源: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