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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 第3期】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如何合法辞退,年终奖给不给?
发布时间:2022-01-21 00:00:00  阅读:9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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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曾某系A公司员工,因王某与a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发生冲突,A公司的员工报警。同日,A公司工会出具《工会劳动调解意见书》显示,工会调解意见:考虑曾某言语行为均对公司造成极端恶劣的影响,并严重威胁公司员工及公司的安全,且多次沟通均无悔改之意,且最近发现其有盗窃他人财物(驾驶公司车辆在里水沙涌加油站偷走一棵罗汉松),被发现并协商赔偿金额后仍拖延支付,对公司形象、声誉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经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讨论决议:曾某以上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建议公司可根据《员工手册》对曾某进行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后A公司根据工会意见,向曾某发出《内部通知书备忘录》,决定2017年12月6日与曾某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合同期内严重违纪辞退,A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单位工会意见一栏盖章。同日,被告向原告邮寄《员工过错通知单(原告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后曾某于2018年1月10日作为申请人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108.5元;(2)2017年年度奖金3770元。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曾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年终奖发放问题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予以提留,并在年终时作为年终奖向劳动者发放的,如果劳动合同未到年终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对应期间的年终奖。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用人单位在年终向劳动者另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年终奖的,如果劳动合同未到年终而解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劳动者未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不成就的,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上述案例中,共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下面对两部分逐一解析:


 一、辞退行为是否合法,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须满足如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系非法定即公众均知晓的内容,因此,对于公司应当将相应规章制度制作成册,并予以公示或告知员工签收确认。2、公司设立有工会的,应当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并征求其意见。


 二、合法辞退的员工,是否仍需给年终奖金?


 年终奖是否需要给付,在于公司对于年终奖性质的界定,结果完全不一样。因此。公司在对于年终奖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将年终奖性质、发放条件、发放时间等进行完善。例如,该员工工资共计1万元,每月发放8000元,另2000元作为年终奖进行发放,则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予以补足。如年终奖制度设定为绩效奖金,发放条件为发放时仍在职等以员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者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在年终向劳动者另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年终奖的,则在年终奖发放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予支付。


 上述案件中,公司在第一时间录音、报警等方式,明确曾某的恶劣行为,同时制定《员工手册》并在曾某入职时要求学习并签字,以明确其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知晓并确认,并在解除时及时征求工会意见,以免于公司无端损失。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永恒的话题,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各自规避好各自的风险,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措施。


 供稿来源: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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